收入按不同类别报告。(A) 工资,(B) 独资经营者,(E) 资本,(F) 财产,(G)资本收益和H) 养老金,无论其来源如何,均应在葡萄牙纳税。对非居民而言,只有实际产生于葡萄牙的收入才需评估。

在评估公司利润时,税收分两个阶段进行:首先,公司就其利润支付企业所得税(IRC),然后股东就这些分配利润(现在在IRS中称为股息)支付个人所得税。这种评估程序被称为"经济双重征税"。

几乎所有欧盟国家都采用了几种方法中的一种来减轻"经济"双重征税--有些通过公司,有些通过个人。无论采用哪种方法,最终的结果应该是一样的:个人申报的红利应该是在消除任何"经济"双重征税之后。

随后,对于"入境"红利(来自其他欧盟国家),"国际"双重征税将根据各自的《双重征税公约》(DTC)的规则予以消除。

现行做法

为了消除"经济"上的双重征税,葡萄牙采用了"半额所得税法"(只对所报红利的50%征收边际所得税率),减去源头预扣税的税收抵免。如果选择将红利与其他收入分开自主评估,则全额红利按28%的统一税率征税,且不适用税收抵免。

不同的评估方案

葡萄牙公司支付的股息
- Tributação Autónoma - 在源头按28%的统一税率扣缴(税款就像银行利息一样是最终的)或
- Englobamento - 与其他收入一起按边际税率(0-48%)申报。
在这种情况下,源头扣缴作为税款抵免适用于最终的应纳税额。

2.欧盟公司支付的股息
- 源头预扣税。
a) 源头评估受到DTC(双重征税公约)的限制;
b) 预扣税款余额将按照DTC程序退还;
- 消除"经济"双重征税--2种选择
a) Englobamento--只申报½。
b) Tributação Autónoma--申报全部股息--独立的28%统一税率评估;
c) 消除"国际双重征税"。根据DTC适用国际税收抵免。

3.公司在全球其他国家支付的股息
-申报收入:与其他收入一起申报(englobamento);
-评估:按边际税率(0-48%);
-国际双重征税-适用双重征税条约规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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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nnis Swing Greene是国际税务专家,也是euroFINESCO s.a.的主席,www.eurofinesco.com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