该协议修订了自2004年以来一直未曾更新的乘客权利规则,相关谈判已持续12年,目前尚需获得欧洲议会(EP)和欧盟理事会(EU)的批准方能生效。

已达成的措施

欧洲两大机构商定的措施包括对延误超过三小时的航班进行赔偿,该措施虽已存在,但欧盟理事会曾希望将其修订为仅适用于延误超过四小时的情况。

赔偿金额

赔偿金额与现行规定完全相同:1,500 公里以内的行程为 250 欧元,1,500 至 3,500 公里的行程为 400 欧元,更长的行程为 600 欧元。

与现行规定一样,如果航班在预定起飞前不到14天被取消,乘客仍将有权获得赔偿。

“然而,若延误或取消系因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事件所致,航空公司可免于支付赔偿。新规列出了此类特殊情况的开放式清单:例如自然灾害、战争、天气状况、不守规矩的乘客或罢工,”欧洲议会表示。

航空公司通知

新规还规定,在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情况下,“航空公司必须向受影响的乘客发送明确的指导说明,告知如何申请赔偿。”

“这些说明必须在行程结束后的四天内以电子方式发送,”欧洲议会指出,欧盟理事会补充道,一旦乘客提交索赔申请,航空公司便“有义务立即确认收到”。

“随后,航空公司须在14天内作出回应,支付应付的赔偿金或提供拒绝赔偿的明确理由,”该机构指出。

拟议的新规还包括“禁止因乘客未搭乘前一程航班而拒绝其登机”——例如往返行程中仅使用返程航班的情况——以及“有权免费携带一件个人物品登机,例如小包或背包”。